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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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