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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雨澄即蔡郁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伍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捌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貳拾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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