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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秀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及違約金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2,675元 林秀足 自民國112年 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2 新臺幣 6,615元 林秀足 自民國112年 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3 新臺幣 3,969元 林秀足 自民國112年 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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