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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
債 權 人 曾聖文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司執字第128490號債權憑證及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557號支付命令,竟仍就同一內容再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本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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