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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文騰
債 務 人 快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涵(原名謝肇芳、謝佩君)
債 務 人 謝孟涵(原名謝肇芳、謝佩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一(聲請狀內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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