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751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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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非訟代理人 黃柏瑜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國禎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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