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7521,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田容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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