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田容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