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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48號
債 權 人 樹一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柏叡
非訟代理人 黃琮哲
債 務 人 毛敬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001 3,987元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2 3,987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3,987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3,987元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3,987元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3,987元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3,987元 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8 3,987元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9 3,987元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0 3,987元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1 3,987元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2 3,987元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3 3,987元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4 3,987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5 3,987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6 3,987元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7 3,987元 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8 3,987元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9 3,987元 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0 3,987元 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1 3,987元 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2 3,987元 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3 3,987元 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4 3,987元 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5 3,987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6 3,987元 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7 3,987元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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