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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6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曜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嶸
債 務 人 林智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零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曜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前邀同林智嶸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8%計算(按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1%計算,目前為定儲指數為1.59%,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3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330,61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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