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8584,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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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黃雅嵐


債 務 人 王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健安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共406萬元整,借期均至128年12月1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74%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

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

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58%,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

四、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月1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782號可憑,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429,314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約、個約、繳款明細、存證、牌告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80,591元 王健安 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2月19日止 年息2.32% 001 2,280,591元 王健安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9日止 年息2.784% 001 2,280,591元 王健安 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2% 002 177,373元 王健安 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2月19日止 年息2.32% 002 177,373元 王健安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9日止 年息2.784% 002 177,373元 王健安 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2% 003 971,350元 王健安 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 至民國113年2月19日止 年息2.32% 003 971,350元 王健安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9日止 年息2.784% 003 971,350元 王健安 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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