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8667,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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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阮鏸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零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阮鏸瑩於民國(下同)112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112年05月15日起至119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國113年03月26日止累計268,959元正未給付,其中264,275元為本金;

4,68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阮鏸瑩於111年1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111年11月9日起至118年11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3月26日止累計354,430元未給付,其中350,398元為本金;

4,03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阮鏸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17,503元未給付,其中15,662元為消費款;

641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4275元 阮鏸瑩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2 350398元 阮鏸瑩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3 15662元 阮鏸瑩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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