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資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