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8778,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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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7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如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4918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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