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8793,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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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黃德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0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0,000(以下同)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51,602元整,及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電腦帳務明細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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