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938,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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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景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壹仟伍佰元、違約金陸仟壹佰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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