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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捷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1日、113年5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提出以聲請人捷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更正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此項通知並分別於民國113年4月3日、113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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