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催,30,2024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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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洪朝樂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1 100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000000-0 1 24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000000-0 1 282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000000-0 1 296 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008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009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000000-0 1 307 010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1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01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U0000000-0 1 257 01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1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6-NU0000000-0 1 310 01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1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393 01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018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019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96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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