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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琇圓即黃明琇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0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0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0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08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09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10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1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1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1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1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1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1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1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66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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