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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許俶銘即張金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1 228 00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1 30 00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2 005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31 006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40 007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7 008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128 009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78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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