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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錦來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3年8月6日所為之93年度裁全字第4181號假扣押裁定就聲請人黃錦來之部分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4181號裁定准許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於鈞院申請清算,並經鈞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3號裁定免責,假扣押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原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聲請本院於民國93年8月6日以93年度裁全字第4181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
相對人之假扣押債權,因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3號予以免責確定而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且本院於113年4月21日通知相對人文到5日內就聲請人之聲請表示意見,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相對人迄未表示意見,是相對人因聲請人受免責裁定而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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