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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佩芬
相 對 人 楊妹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34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茲債務業已清償完畢,是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執行筆錄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349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2032號、111年度板簡字第3005號等相關卷宗發現,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之原因事實與相對人於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3005號給付會款起訴之原因事實相同,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3005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39萬元及其利息確定在案,聲請人並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2032號執行事件中清償412,532元,相對人亦於該事件中表示對上開清償金額無意見,從而其假扣押請求已經消滅。
按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堪認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而得據以撤銷。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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