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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德民
相 對 人 蘇筠媛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所為之一百十一年度全字第二十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鈞院以111年度全字第24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
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以111年度全字第2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
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又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0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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