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全聲,37,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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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敘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鴻 
相  對  人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3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3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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