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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信助
相 對 人 泰奇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雲諶
相 對 人 黃雅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82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82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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