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司,339,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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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黃泰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泰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泰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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