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執,100235,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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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023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梁元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司執字第10335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債務人梁元榮勞保、郵局存款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宜蘭縣○○鄉○○村○○巷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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