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執,101519,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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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51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徐沛狷 
債  務  人  郭奕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經查:債務人之住所地設於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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