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執,103788,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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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788號
債  權  人  彭0芷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債  務  人  李0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勞保投保單位、集保帳戶等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屏東縣車城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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