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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16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務 人 莊月美即孫莊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逕行核發債權憑證。
經查:債務人莊月美之住所地設於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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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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