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執,104472,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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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47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債  務  人  蔡宜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472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勞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小港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第一頁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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