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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5152號
債 權 人 陳月卿
代 理 人 孫紹浩律師
債 務 人 林實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所享有的契約上權利,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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