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執,106034,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6034號
債  權  人  陳彥鴻 
債  務  人  潘勁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已「明確指明」要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宏泰人壽之人壽保險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

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部分,因債權人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故此部分亦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