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07號
債 權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美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