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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3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秋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孟津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
經查,依債權人補正提出之勞保查詢結果資料所載,上開第三人登記地址係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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