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執,87666,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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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666號
債  權  人  昱銘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銘盛 


債  務  人  高立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鵬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太平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第一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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