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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38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楊清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向本院回覆該薪資已由110年度司執酉字第119041號扣押中,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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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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