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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9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係在桃園市新屋區、臺北市南港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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