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家催,100,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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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劉化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繆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繆凱(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住所:新北市○○區○○000號、民國113年5月23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繆凱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繆凱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繆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繆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繆凱係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有無不明、或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管理遺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聲請本院依法裁定公示催告程序,公告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個人資料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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