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家救,5,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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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蕭仕隆

代 理 人 吳姿璉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蕭仕蓉




蕭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情形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仕隆與相對人蕭仕蓉、蕭仕華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審理在案。

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蕭仕隆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蕭仕隆109至111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478元、60,930元、6,499元,名下有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1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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