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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秀甘
代 理 人 周廷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采緹律師
相 對 人 湯千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受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且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及專用委任狀等資料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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