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家補,12,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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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徐天方
代 理 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1,67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728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為本件分割遺產等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繼承人陳德美之繼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陳德美二親等之相關戶籍資料或身分文件。

三、另觀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仍登記為被繼承人。

聲請人應先就被繼承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向本院提出已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被繼承人陳德美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參考依據及核算方式 1 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15,402,226元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巷弄,用途同為住家用之建物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54,300元。
復依建物權狀所示,建物總面積為99.82平方公尺,房地價額為15,402,226元(計算式:154,300× 99.82=15,402,22元)。
坐落基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 聲請人主張由遺產先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2後,再按應繼分1/2比例取得遺產,其可得利益為11,551,670元【計算式: 15,402,226×(1/2+〈1-1/2〉×1/2)=11,551,6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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