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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品君
代 理 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足聲請費。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38,062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上開數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後,應再繳納2,000元(計算式:3,000-1,000=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為本件聲請調解分割遺產等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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