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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江怡慧
相 對 人 沈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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