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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李換
代 理 人 丁巧欣律師
相 對 人 王筠珺
王則為
洪本源(即王竣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就被繼承人王禎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已達成分割協議,均由聲請人單獨取得,是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215,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53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禎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中興段149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106.8 附屬建物面積: 平台13.41 總面積: 120.21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條街建物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11,700元。
(計算式:111,700×120.21=13,427,457元)。
13,427,457元 2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中興段149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106.8 附屬建物面積: 平台13.41 總面積: 120.21 1/1 13,427,457元 3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4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中興段149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106.8 附屬建物面積: 平台13.41 總面積: 120.21 1/1 13,427,457元 4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5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中興段149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106.8 附屬建物面積: 平台13.41 總面積: 120.21 1/1 13,427,457元 5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地下室及座落之同區域中興段149地號土地(此為停車位) 1,154.58 4/30 參同址權利範圍38.49平方公尺停車位於112年8月18日之交易價格,每個車位1,570,000元。
【(1,154.58×4/30)/38.49=4即4個停車位,1,570,000×4=6,280,000元】 6,280,000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11.55 1/8 參鄰近同區域性質相同之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43,259元。
(計算式:43,259×1/8×411.55=2,225,405元) 2,225,405元 總價 62,215,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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