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家補,3,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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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川
代 理 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相 對 人 張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3,778元【計算式:(4,420元+6,043,135元)×聲請人應繼分1/2=3,023,7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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