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凌智賢
相 對 人 凌惠娟
凌惠婷
凌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01,5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應繼分1/4=4,701,5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梅欽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公館段1770地號土地 66.96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條街建物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6,200元。
(計算式:146,200×66.96=9,789,552元)。
9,789,552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43.71 1/3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地號周圍土地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6,000元。
(計算式:26,000元×面積×權利範圍=核定價額)。
1,245,487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02.46 1/3 887,987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634.86 1/54 305,673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774.33 1/54 372,826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96.09 1/54 46,266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120.14 1/9 6,124,849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6.07 1/27 25,104元 9 高雄市○○區○○里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33333/100000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899元 10 臺灣銀行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594元 11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639元 12 合作金庫存款 376元 13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 1,553元 14 板橋漢生郵局存款 60元 15 永豐銀行存款 51元 16 台新銀行存款 165元 17 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元 總價 18,806,107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