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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鄭文華
相 對 人 張珠敏
鄭文恭
莊啟彥
莊雅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68元(計算式:2,816,545元×聲請人應繼分1/8=352,0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上開數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為本件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繼承人鄭建興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鄭建興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繳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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