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請求酌減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理由三所示之事項,並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
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酌減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主張其所得減輕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
而聲請人請求其自112年1月1日至劉苪彤成年之日(即121年9月1日)止,原應按月給付之扶養費1萬元,酌減為1,000元。
是本件標的為112年1月1日至121年9月1日,尚有9年9個月,每月減輕9,000元,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為1,053,000元(計算式:(10,000元-1,000元)×117個月=1,053,00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並應補正下列事項:聲請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含所附證物),須於聲請狀正本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亦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26條第1項、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