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王盛琳
相 對 人 王金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
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
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61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21.56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1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4,663元,是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2,959,560元(計算式:24,663元×12月×10年=2,959,560元),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