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救,1,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何水源
相 對 人 松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宏奇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松燁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113年度再易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113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該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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